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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| 第十九期:如何認定匿名誣告、有意陷害行為?

2024年06月26日08:15    

解答專家

王琦,中央黨校(國家行政學院)黨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

如何認定匿名誣告、有意陷害行為?

答:一、《條例》的規定和主旨
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:“政治品行惡劣,匿名誣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,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”

檢舉、控告權利是黨員的基本權利,是向組織反映問題的重要渠道,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,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。但實踐中,有一些黨員為了實現個人私利、宣泄個人情緒,歪曲真相、捏造事實,誣告陷害、蓄意中傷他人。例如,領導干部在干事創業中不免會觸碰到某些既得利益者的“奶酪”,有人便對其制造謠言、混淆是非,加以打擊報復﹔在干部提拔、崗位換屆之際,有人故意“炮制”“黑料”、栽贓陷害,給競爭對手“使絆子”﹔還有人因為自身的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,就顛倒黑白、捕風捉影,大肆舉報以泄心頭之憤。諸如此類的誣告造謠,成本很小,卻危害極大。不僅對監督�